主旨: 有關行政院核定工程人員待遇支給相關事宜,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3年7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21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有關旨揭工程人員待遇支給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 增支專業加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
(二) 訂定「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屆滿1、3、5年者【任職年資以支給表生效日(113年8月1日)起算】,自第2、4、6年起,各機關於3萬元、4萬5,000元、6萬元範圍內,視留任之實際需要,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
(三) 修正「工程獎金支給表」:每人每年度提撥上限提高至5萬5,000元;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發給限額提高至16萬元。
三、 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彙集各機關就前開留任獎金支給表適用疑義與意見,嗣並將訂定QA問答集,俾資遵循,爰有關該支給表第5點所定支給及扣減發等作業規定,本府將俟該總處訂定QA問答集後,再行研議是否訂定原則性統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