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重申為落實個資保護、維護民眾權益,落實機關防疫個資管理宣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政風處112年8月8日桃政安字第1120005114號函轉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1日府衛疾字第1120195758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2年5月1日完成階段性任務,為落實保護本局暨所屬機關及各級學校於疫情期間所蒐集的民眾防疫個資,請各持有個資機關(學校)應於每年辦理資通安全稽核作業時,製作包含個資管理制度之執行狀況及稽核後改善計畫之稽核報告,且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與所管機關辦理及改善情形,並透過稽核與抽查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落實防疫個資管理稽核落實防疫個資管理。另如無留存防疫個資之必要,亦請定期檢討銷毀,以落實機關(學校)防疫個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