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90018563號
主旨:轉知「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發給年資時次證明書作業要點」及「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證明書申請書」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09年2月26日府民兵字第1090016731號及109年3月3日府民兵字第1090017483號函副本辦理。
二、教師倘於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2項條件,得檢附申請書、初任公職文件影本、個人戶籍謄本(16歲起至初任公職日止)等資料逕向金門縣政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