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112年5月15日府法綜字第1120130672號函辦理。 |
二、 | 法務部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業奉總統於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03條;除第2章、第3章、第5章及第6章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經行政院召開「研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公布後業務推動事宜會議」及法務部召開「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配套措施跨部會討論會議」,復由法務部綜整各方意見後,依本法第102條規定擬具旨揭修正草案,並依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辦理公告事宜。 |
三、 | 本法係為實現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之立法目的,除本法第6條所定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權責範圍內,針對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服務及宣導措施外,並期藉由各機關(單位)、保護機構及分會協力合作,共同建構充分尊重、同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保障之環境,爰各相關機關如對於旨揭修正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期間(自112年5月12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以書面向法務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