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月2日移署移字第1080147283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學校辦理華語補救課程有通譯人才之需求,本局於107年6月13日桃教中字第1070047574號函轉知各校有關通譯人才資料庫管理使用相關事宜,先予陳明。
三、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精神,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請貴校落實相關通譯人員於服務期間兩性同工同酬、同值同酬之平等觀念及加強保護人身安全。
四、另通譯人員如遇有關人身安全疑慮之情事,請轉知可逕洽警政機關或內政部移民署各地專勤隊尋求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