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結參見法規內容: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0358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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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80302629號函 |
法規體系: |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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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杜絕酒後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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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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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對所屬員工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其依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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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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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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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員工有酒後駕車行為者,應列為當年度考績(核)評定之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