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近年法院判決所採職場霸凌的意涵,職場霸凌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所謂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但情節重大者例外,單一事件亦可能成立)
主管人員應著重增進同理心、溝通技巧、領導管理、危害預防等能力,並能敏察自身領導風格及行為的妥適性,辨識所屬同仁舉止及行為變化,積極預防及應變職場霸凌事件的發生。
請同仁間溝通時秉持理性與尊重,嚴禁任何形式的辱罵、貶低或霸凌言行,以共同維護校園的和諧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