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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註冊組長 - 行政公告 | 2025-04-28 | 點閱數: 2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1330號函辦理。

二、請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選用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選用注意事項)」辦理,由各校自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教科用書選用。相關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據選用注意事項第3點第1款規定略以,選用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組長、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任教各該科(領域)之教師及家長會代表。為維護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建議可評估加入特殊教育教師及學生家長,共同參與選用事宜。

(二)依據選用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規定略以,選用之教科用書,以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人(依公司法登記經營之圖書出版之公司)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辦理選用期間,倘仍有部分用書未通過審定或修訂,請應至國教院教科書審定網站查詢,以業經審定之版本進行選用。

(三)復依據選用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規定略以,教科用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銷售事業提供或預告提供不當之金錢、非屬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以不當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虞。爰請教師本於專業原則,就課程教學內容設計或選用合適之教具,並引導教師選用時聚焦於教科用書內容是否符合該領域或科目全年級全部班級學生之學習需求,避免受到教師自身教學運用之教具因素而影響選用之判斷,亦避免造成教科用書使用者之學生及其家長負擔,以維護學生及家長權益。

(四)依據選用注意事項第4點第3款及第4款規定略以,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習階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有特殊需求或依規定選用教科用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並考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等,報本局備查。

(五)另各領域課程綱要依學生個體身心發展之特色,於各學習階段訂有對應之核心素養及學習重點,並由各教科用書出版公司依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以促成學生適性學習。請學校依課程綱要規定實施課程,並依據學習階段選用對應之教科用書,除法規規定外,不得跨學習階段選用,以符應課程綱要規定,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三、國教院刻正審查各出版業者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審定及修訂之教科用書,審查通過之清單得至國教院全球資訊網「行政服務-教科書審定」之「資訊公開-學期公告用書」查詢,或至「圖書審定」項下查詢審查進度。另查該院業將審定本教科用書之安全教育議題檢視報告,及申請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修交通安全教育內容獎勵計畫」並獲獎勵之教科用書版本清單,公告於該院之全球資訊網,貴校可作為選用之參考。

四、請貴校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了解相關法令並依法選用教科用書,以維持學生學習需求,及達成教師教學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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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新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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