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109年5月26日客會文字第1096100613號函辦理。
二、查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三、次查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1、12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於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中壢、平鎮、楊梅、龍潭、觀音及新屋等6區)召開之聽證、公聽會、說明會等公開會議,應以客語進行,並提供口譯予非客語使用者;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公共服務,應由具客語能力者為之或提供口譯服務;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活動,應使用客語。
四、再查,客委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規定略以,客語友善環境之推動與營造屬年度客語評核之重點推辦方向,縣市政府獲特優者最高可獲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獎勵金、鄉鎮區公所獲特優者最高可獲600萬元獎勵金。
五、綜上,各單位執行業務若有符合說明三之事項,請配合辦理,俾共同爭取本府年度客語評核之佳績。如須申請客委會口譯服務者,請於活動前1個月逕至網站(網址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