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自111年10月13日(含)起修正本市校園防疫措施一案,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36713號函辦
理。
二、本次調整校園防疫措施,僅針對教職員工生如有同住家人或
同寢室室友確診,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到校規定,自
111年10月13日(含)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倘有症狀,應在家休息,不
到校(班)上課、上班,並依原規定核予假別。
(二)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倘無症狀,且持有兩日內(
上課當日或前一日)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班)上課、上班。
三、另學校教職員工在校期間,因公務、自主防疫期間返校、有
接觸快篩陽性個案者、出現身體不適或有呼吸道症狀,或因
公務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可依實際使用需求
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每次1人1劑快篩試劑,若仍有
不足情況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再向學校提出申請。
四、餘校園防疫措施仍請依本局111 年8 月29 日桃教體字第
1110080648 號函( 諒達) 及111 年9 月30 日桃教體字第
1110093027號函(諒達)辦理。
五、檢附「111學年度高國中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
備情形檢核表」、「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COVID-
19疫情校園防疫措施暨Q&A」及「教育部調整校園防疫措施
圖卡」各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
區處查詢運用。